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38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组团**幢**室,浙江**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群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通过不入账、少入账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共226428.76元用于个人整容、偿还债务等。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还侵占款人民币24000元,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退还剩余侵占款人民币共202428.76元给浙江**咨询有限公司 ,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依协议另赔偿浙江**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公积金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未入账账目表格、财务复核报告、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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