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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休闲店店主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住武汉市江汉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甲(已判决)于2018年4月初,在本市江汉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室开设“**”休闲店,后指使并伙同王某乙(已判决)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通过雇佣、纠集、管理等方式组织卖淫女陈某乙、宁某某、唐某某等人在上述休闲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乙为现场负责人,负责店内招揽嫖客、介绍卖淫人员和收取嫖资等日常管理活动,王某乙每天将支付卖淫女利润后的嫖资余款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转给被告人王某甲及陈某甲,由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甲平分利润。2018 年8 月27 日20 时左右,王某乙在上述店内招揽嫖客吕某某、石某某等人进店,并组织卖淫女陈某乙、宁某某、唐某某与嫖客发生了性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乙以及上述三名卖淫女及嫖客吕某某、石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的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宁某某、陈某乙、吕某某、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及检验报告;6.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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