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卖淫女李某某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房,陈某甲通过微信寻找嫖客介绍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外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为了能获取更多嫖资,陈某甲帮李某某伪造了七张假身份证件和三张假学生证、一张幼师证,在给嫖客介绍李某某时,使用该证件谎称李某某更年轻、是学生或幼师。陈某甲和李某某还在进行一些性交易时,由李某某将浸透鸽子血的棉团塞入阴道冒充处女获得更多嫖资。2018年12月27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街道***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卖淫女李某某,缴获陈某甲用于寻找嫖客的手机五部及陈某甲自己使用的手机一部,李某某自己使用的手机一部,卖淫使用的七张假身份证件、三张假学生证、一张幼师证。经对涉案的七部手机进行检查,被告人陈某甲用于招揽嫖客的手机五部有五个微信账号,第一个是微信名:wxid_4r23eow*****,昵称是“美丽**”;第二个是微信名:wxid_tjy7yoc1****,昵称是“发絲**”;第三个微信名是wxid_cq8c6a7*****,昵称“岁月**”;第四个是微信名:wxid_se1p6c1d*****,昵称是“小*”;第五个是微信名:wxid_2ap***,昵称是“清水**”。陈某甲用上述微信号寻找到嫖客并跟嫖客谈好性交易的信息后,陈某甲将嫖客的要求、地址等信息发给微信名为“匪我**”的李某某自己使用的微信,由李某某按照该信息去跟嫖客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毕,嫖客将嫖资微信转入陈某甲招嫖使用的微信号,有时嫖客也会直接给现金给李某某。陈某甲微信收取到嫖资后,转入到该微信捆绑的银行账号或陈某甲自己使用的微信名为“平安**”的微信,陈某甲对所得嫖资进行结算,按照事先跟李某某约定好的分成比例将李某某所得部分,通过“平安**”的微信转入李某某“匪我**”的微信。经对涉案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核查,“平安**”的微信转入“匪我**”的金额共为人民币104982.30;其中,陈某甲确认,其使用的“小*”的微信号共收到26个嫖客的嫖资38550元,“美丽**”的微信号共收到27个嫖客的嫖资30708元。同时,公安人员根据涉案微信的聊天记录,抓获嫖客缪某某、陈某乙,两人均供认了多次与李某某进行性交易的事实。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涉案的居民身份证属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身份证7个,学生证3个,幼师证1个;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开房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缪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被告人陈某甲伪造身份证件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随案移交物品作案工具手机7部、假身份证7张、假学生证1张、假幼师证1张(以上物品均暂存荷坳派出所);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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