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东安县**中教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社区,住东安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蓝山县与贺某某商谈租用贺某某位于蓝山县塔峰镇边贸中路46号的“瑞廷酒店”第三、四层开设“迪岸休闲会所”。2017年4月21日,由石某某出面与贺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陈某甲实际投资经营和给付租金。陈某甲聘请石某某、蒋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休闲会所工作。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9日,石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协助陈某甲在永州市蓝山县“迪岸休闲会所”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其中,石某某负责管理会所及业务员的业绩,于某某负责对外发放小广告及卖淫女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蒋某某负责会所的财物兼任收银员,并将休闲会所的财务收入情况向陈某甲汇报,刘某某负责会所前台接待、引导嫖客进入卖淫场所等。该休闲会所收入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向陈某甲汇报及转账。
2019年4月9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凤凰园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冯某某、贺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于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开设休闲会所为名,聘请安排人员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湘明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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