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1月31日因赌博被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2014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与龙某某(另案处理)因争风吃醋引发矛盾,2019年9月17日凌晨,两人通过电话约架。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某丙、魏某某和“干某某、“超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及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桐乡市**镇**大酒店门口路上使用军工刀、棒球棍、扳手套筒等工具进行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陈某丙和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病历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搜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6.监控及视频分析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刘传飞、王某某、魏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八人受伤(其中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晓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七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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