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74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长安社区中大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451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4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大道***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4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邓桥社区**庄***号。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45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43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长安社区中大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张某乙、邓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公开对外放款,其中刘某负责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陈某甲负责对外放高利贷及对债务的讨要,放款利息为3分5厘以上,并按照借款人借款的数额收取5%的手续费,扣除第一月利息及手续费后由刘某将钱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借款人后期因不能正常还款,陈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邓某某、陈某乙、罗某某(另案处理)、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对借款人、担保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陈某甲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集团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6月份,被害人陆某经戴某某介绍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5万元,月利息为3分5厘。2017年夏天,在蒙城县妇女儿童医院门口,因陆某无能力偿还债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陈某乙使用甩棍对其进行殴打。
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徐某甲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5厘,徐某甲陆续还款2万余元后便无能力继续偿还。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邓某某、陈某乙、郁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徐某甲家中讨债。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甲、杨某某前往漆园办事处徐某甲家中讨债,因徐某甲无能力还款,杨某某使用石块将徐某甲家中玻璃砸烂;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某伙同陈某乙、张某甲到徐某甲家中讨债,因徐某甲无能力还款,邓某某等人使用扩音器录制一段“徐某甲欠钱不还,他妈让他跑了”的声音在徐某甲庄内循环播放半小时,并在徐某甲家中大门两旁及围墙上用油漆喷涂“徐某甲欠钱不还”字样,在徐某甲大门上绘制一个小孩头上和胸部扎刀的图案威胁徐某甲及其家人;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徐某甲无能力还款,邓某某、陈某乙在徐某甲家中对徐某甲的母亲朱某某进行辱骂。
3.2016年10月份,被害人邹某在蒙城县轧花厂院内陈某甲办公室通过其妻子李某以及立仓镇赤塘小学教师郏某担保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为3分5厘,借款期限三个月,扣除当月2800元利息及4000元手续费(5%)邹某实际到手73200元。因邹某资金紧张未进行后续还款,2017年的一天,邹某在老汽车站附近的“蜀王砂锅居”吃饭时,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远远”(身份不详)等人为讨债将邹某的大众汽车强行开走并强行将邹某带至台北小站后面陈某甲的办公室,让邹某筹钱还款,邹某电话联系其妻子李某,当晚李某给陈某甲转款1.9万元,陈某甲将邹某及其大众汽车放走。
4.2016年9月份,被害人黄某甲通过其亲戚黄某甲某担保在蒙城县轧花厂内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5分至1毛、借款期限为3个月,经陈某甲扣除手续费及第一个月的利息实际到手约为4.5万元。因黄某甲无能力偿还债务,2017年12月5日17时许,陈某甲为讨债将黄某甲约至码头路台北小站院内的办公室,陈某甲指使张某乙和另外一个青年(身份不详)对黄某甲进行殴打。
5.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害人戴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本金约70万元,月息基本为3分5厘。2017年以后戴某某未能继续还款。2017年1月份,陈某甲强行将戴某某福特汽车扣走并借给杨某某使用,戴某某交付2万元才将车赎回。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带着宋某某(另案处理)到蒙城县商贸城停车场内干扰戴某某的农班车发车。
7.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丙在蒙城县轧花厂院内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并从陈某甲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5,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48250元。后因陈某丙没按时还款,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罗某某、郁某某等人到四中附近找陈某丙讨债,张某甲等人将陈某丙骗出后,强行将陈某丙带到蒙城县台北小站后院办公室内,邓某某对陈某丙搜身,发现陈某丙的汽车钥匙并将陈某丙的汽车开到台北小站后院进行扣留。
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甲伙同邓某某、陈某乙用扩音器录了一段“徐某乙欠钱不还跑了”的声音在徐某乙庄内循环播放,邓某某用罐装的自喷漆在徐某乙家的卷闸门喷“欠钱不还”的字样,并在门上用自喷漆画了一个小孩的图像和一把刀插在小孩身上的图像对徐某乙进行威胁。
9.2016年11月26日,被害人冯某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分5,并扣除手续费6000元及提前支付三个月利息10500元。2017年2月15日,冯某又通过被害人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陈某甲处借款10万元。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陈某甲伙同一男一女(身份不详)来到郑某某的店内,对郑某某恐吓并阻拦其做生意。
10.2019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陈某甲等人到冯某家中,对冯某的父母冯某某、李某甲进行威胁、辱骂。
(二)非法拘禁罪
1.2018年1月24日(农历腊八节)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蒙城县桂堰小区陆某的住处附近,将陆某强行带至蒙城县码头路中段“台北小站”后院进行拘禁,并让陆某打电话借钱,期间陆某的朋友王某乙拿了3000元现金给了陈某甲后即被陈某甲等人支走,而后张某乙、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在“台北小站”后院的房间内对陆某进行殴打,当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罗某某、郁某某以及一个利辛混混(身份不详)等人将陆某带至君莱水城酒店宾馆8311房间内进行拘禁。2018年1月25日上午,陆某被带到“台北小站”后院进行拘禁,当天晚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又将陆某带至“速八”酒店8311房间进行拘禁,期间陈某甲因害怕陆某告其非法拘禁,将陆某带到南关派出所备案,被南关派出所民警制止,民警将陆某护送至蒙城县新一中附近安全区域便离开,而后陈某甲、张某乙、张某甲、杨某某等人找到陆某后,又再次将其带至速八酒店8311房间进行拘禁。2018年1月26日中午,陈某甲等人将陆某换到速八酒店8511房间进行拘禁,直到1月27日上午11时许将陆某放走。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葛某因工程用款,向其工地的技术员傅某借款14万元,后葛某没有及时偿还傅某的借款。2018年1月份,傅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向葛某索要14万元借款,并承诺给杨某某一定的好处,后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量便答应了傅某。2018年1月10日上午,陈某甲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等到蒙城县老黄牛宾馆对面的小旅社找葛某讨债,因葛某暂时没有钱,杨某某、张某甲等人便强行将葛某带上车拉到蒙城县码头路台北小站后院陈某甲办公室内,将葛某的手机收走,限制葛某的人身及通讯自由逼迫葛某筹钱还钱,后因葛某筹不到钱,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罗某某、郁某某等人对葛某进行殴打。
2018年1月10日晚上,杨某某等人将葛某拘禁在台北小站后院陈某甲的办公室内。2018年1月11日晚,杨某某等人又将葛某带至蒙城县速八宾馆8711房间内拘禁,期间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邓某某等人将葛某带到蒙城县五里高东南的空地,对葛某进行殴打,并让葛某脱掉衣服在雪地上滚。2018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葛某带至蒙城县梦蝶广场东北角民阳商务宾馆8306房间内进行拘禁,当晚杨某某、张某甲、邓某某、罗某某等人将葛某带至蒙城县吕望西南的空旷雪地对葛某进行殴打,强迫葛某喝和白粉的水,让葛某脱掉衣服滚雪地,后拉回宾馆内继续拘禁。2018年1月13日,因葛某朋友黄某乙承诺还款,杨某某等人将葛某放走。2018年1月14日,黄某乙向杨某某汇款14万元,杨某某分给陈某甲、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每人1000元的好处费,杨某某本人拿了2000元钱,后将剩余的钱款转给傅某。
3.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周某通过邹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甲,而后周某经过张某甲介绍由李某丙作担保从陈某甲处借款6万元,利息3分5厘,扣除5%的手续费,实际到手为5.7万元,周某连本带息陆续还陈某甲共计60400元后,因利息太高未继续还款。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将周某骗至城南“合和电子商务”厂内,陈某甲等人对周某进行殴打,将周某强行扣留在该公司内,当晚20时许,在周某朋友李某乙担保后,陈某甲等人将周某放走。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刘某某保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4分。因王某甲未按时还款,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郁某某等人到小涧镇王某甲家中讨债,因王某甲当时没有钱,陈某甲、邓某某、张某甲、郁某某等人于当天晚上六时许强行把王某甲带至蒙城县台北小站后院的棋牌室内进行拘禁,期间陈某甲等人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邓某某逼迫王某甲洗凉水澡,后王某甲姐夫马某某还给陈某甲2万元钱后,陈某甲将王某甲放走。
5.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甲为索要债务将戴某某带至蒙城县棉麻公司轧花厂院内的公司里,强行扣留戴某某至第二天凌晨1时许。
6.2017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为逼迫徐某还钱,将徐某拘禁在蒙城县码头路台北小站后院的办公室内,让徐某筹钱还钱,徐某被拘禁十余小时。
(三)敲诈勒索罪
1.2018年1月份的一天,邹某和李某丁、马某二人开车到代强的多田橱柜店办理车辆抵押借款,陈某甲、张某甲、罗某某到场后强行拿走邹某的车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抵押手续,并强行将邹某的大众汽车开走,后经协商邹某给陈某甲1万元现金并给陈某甲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陈某甲才将汽车归还邹某。
2.2018年1月27日上午,因陆某无力还款,陈某甲强迫王某乙为陆某担保并出具一张1万元的欠条。
二、集团外犯罪:
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承包土建项目时,为自己变更项目提供方便,私自从网上找人伪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后为方便给别人办理信用卡提供收入证明,又伪造了“*******”印章。经鉴定,该三枚印章均为假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查、搜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不法债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孙 峰
检 察 员:杨润松
检 察 员:刘 飞
代理检察员:李子俊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涉案物品随卷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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