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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等人非法经营、赌博、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青田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路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2017年9月8日,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青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浙江省温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詹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丙、周某甲、梅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车,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丙、周某甲、梅某某涉嫌诈骗罪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赌博案事实

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詹某某、林某甲利用“六合彩”信息开庄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詹某某合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期间,由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吃赔”。被告人陈某甲从罪犯吴某某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达2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詹某某分别从中获利2万余元、5万余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又伙同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六合彩”信息坐庄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六期、投注金额3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害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月5日,被告人詹某某主动投案。

二、合同诈骗案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丙、郑某甲、周某甲、梅某某等人在青田县租赁车辆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至丽水市莲都、缙云、松阳等地,骗取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二人商议后,由被告人林某甲冒充车主,将租赁的浙K35****的广本凌派轿车抵押至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丙、陈某甲二人商议后,由被告人梅某某冒充车主,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将租赁的浙C35****9的哈弗H6牌SUV抵押至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二人商议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车主,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将租赁的K0E112的白色索纳塔8轿车抵押至被害人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丙二人商议后,由被告人林某丙冒充车主,经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将租赁的浙K89****的白色索纳塔8轿车押至被害人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二人商议后,由被告人林某甲冒充车主,将租赁的浙K76****的途观SUV抵押至被害人朱某某,骗得人民币7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丙、陈某甲主动投案;同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梅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涉案车辆赎回,车辆均已归还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及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据、租车协议、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身份证照片、驾驶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汽车抵押合同、身份证复印、收条、接受证据财材料清单及身份照片、签字视频、转账记录截图、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项某某、周某乙、郑某乙、林某丁、王某某、周某丙、戴某某、叶某某、季某某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詹某某、林某丙、周某甲、梅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罪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清单、发货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光盘;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信息开庄接受赌博人员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信息开庄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丙、周某甲、郑某甲、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在非法经营案中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林某丙、梅某某在合同诈骗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非法经营案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丙、周某甲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某、郑某甲、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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