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55********,汉族,小学文化,在磐安县**菜市场卖野味,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2********,苗族,小学文化,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9********,苗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镇**路**号。2001年9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17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2********,汉族,小学,住浙江省义乌市**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甲、王某某、龚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从吴某甲(另案处理)处陆续收购穿山甲十一只(其中一只为塑料真空包装的冰冻穿山甲)予以非法出售获利,双方约定活体穿山甲900多元一斤,冰冻的穿山甲400多元一斤。通过大巴车托运的方式送货,通过ATM存款汇入银行卡的方式结算货款。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还从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夫妻处购买猫头鹰5只,用于非法出售获利,后因害怕案发将五只猫头鹰由陈某乙予以放生。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成购买冰冻穿山甲一只,后由被告人陈某乙将塑料真空包装的穿山甲送至赵某某位于义乌市**大道的厂里,赵某某支付给陈某乙三四千元人民币,后该穿山甲被赵某某炖熟食用。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成购买三次三只穿山甲,双方商量好活的穿山甲1000元一斤。一次是2017年,当时由陈某甲和他儿子陈某乙一起送货至东阳**小学门口,后李某某带父子二人至李某某管理的自来水厂进行称重并现杀处理,李某某支付给对方七八千元人民币;一次是2018年农历春节前,由陈某乙送至东阳**小学门口,后李某某带陈某乙到自来水厂称重并现杀处理,李某某支付给对方七八千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18年11月份的一天,由陈某乙送至东阳**小学门口,李某某带陈某乙至自来水厂称重并现杀处理,其支付给对方七八千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底,被告人方某甲在贵州**县老家捕获五只猫头鹰,并于陈某甲联系予以出售,2019年7月3日,方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通过大巴车将五只猫头鹰运到永康,后两人骑摩托车将五只猫头鹰送至磐安,后由陈某乙和方某甲、王某某夫妻在磐安县**菜市场附近进行现场交易,陈某乙当场支付给方某甲夫妻八九千元人民币。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猫头鹰一只,后由被告人陈某乙送货至龚某某位于义乌**市场的店内,并帮龚某某现杀处理猫头鹰,龚某某支付给对方四千多元人民币。该猫头鹰由陈某甲从他人处收购,已由龚某某烧制食用。

其余穿山甲、猫头鹰的来源去向尚未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照片截图、通话基站位置说明、扣押清单、发货清单、猫头鹰保护等级的说明、情况说明、前科资料、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厉某某、陈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甲、王某某、龚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另案处理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吴某甲、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戊的供述;

5.辨认、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光盘、取款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穿山甲制品、猫头鹰;被告人方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运输猫头鹰;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猫头鹰;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穿山甲,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方某甲、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龚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乙、龚某某、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检察官助理:朱小萍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方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9*******

      被告人龚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

      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