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去到林某宏、陈某霖(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岑某某玉梧大道欣建国际小区*幢*单元九层***号房成立的工作室参与聚众赌博活动,利用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在网上“316棋牌”、“555棋牌”、“707棋牌”等赌博平台注册多个账号,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赢取彩金,抽头渔利。至2020年7月1日,该工作室赌博投注的额度达10万多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经手投注的额度分别达4万多元、1万多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4000元,吕某某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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