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等三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号,现暂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号,现暂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单元**室,现暂住于揭阳市**镇**村**。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夫妇暂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居委一出租屋内,自2016年底开始,为非法牟利,两人先后在互联网上创建并管理“真**证”、“宝**群”、“ **郎”、“ **贺”等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共二十多个,以QQ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招揽物色有意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入群,通过QQ聊天、语音、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活动。

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甲串招被告人袁某某合作,由袁某某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自2017年开始,袁某某通过张贴在汕头市潮阳区**镇一加油站墙上的“黑广告”联系到一微信名为“办证1**0”的女子(另案处理),帮助陈某甲非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每张证收取陈某甲7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办证定金,后按陈某甲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所需信息用微信转发给“办证1**0”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00至1000元不等定金,由“办证1**0”制好证后快递给袁某某,再以快递代收款的形式收取办证的款项尾数。袁某某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通知陈某甲领取,陈某甲再根据买家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快递寄出或亲自将证件送达买家所在地帮助其上户。若买家上户成功,陈某甲便让买家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到陈某甲工行银行卡(卡号:6**0)或刘某某的邮储银行卡(卡号:6**5、6**7)上,每张《出生医学证明》贩卖得1万至5.5万元人民币不等,陈某甲再支付袁某某3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及香烟等作为报酬。期间,袁某某也有通过同案人江某某(另案处理)为陈某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至案发,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共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二十多份,陈某甲、刘某某夫妇非法获利50多万元人民币,袁某某共非法获利4万多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抓获归案,并查扣涉案《出生医学证明》、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米某甲、米某乙、蒋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

3.​ 同案人江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结伙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随起诉书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