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江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下午,江某某松柏瑶族乡高塘村(现黄锦村3组)20多名村民到原黄甲岭乡政府万亩林场样板山巡山划界,在巡山划界的过程中高塘村村民出于泄愤使用携带的钩刀、镰刀砍毁了争议山场上的两处油茶树。随后,在返回高塘村途经黄锦村梁山庙山场时,因被周某甲的哥哥周某乙辱骂,被告人陈某某遂煽动高塘村村民称:全部砍完,出了事我负责。其他高塘村村民听后,于是将由被害人周某甲管护的油茶林砍毁。经林业局及江某某价格认定中心等鉴定,周某甲被砍毁的油茶树1069篼,价值374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江某某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钩刀照片、油茶树树兜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权属处理意见书等书证;3.陈某甲、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周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评估意见书、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等;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拍摄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土地权属纠纷,伙同他人采取砍毁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达成刑事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检察官助理:刘亚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式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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