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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 1 日18时许,为泄愤,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陈某乙种植在徐某某城北乡和家村委会东湖村“车帆集”的176棵百香果树、2棵芒果树用徒手和使用锄头毁坏的方式进行破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果树值款30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水鞋等;2.书证: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私愤,采用损毁被害人果树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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