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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22号 

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2001********,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图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X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450元、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2800元,合计价值3250元。

2.2020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淮南市田家庵区“真情网吧”找朋友时,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键盘旁边的一部小米8手机偷走。2020年7月15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8手机价值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焱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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