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汉族,文盲,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户籍地以及住址地系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无业人员。其因其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不适合收押,于2020年8月12日被湛江市霞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陈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6年5月19日被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医院一电梯内,发现被害人钟某某进入电梯并站在自己身旁。陈某甲于是靠近钟某某,并将对方放在裤袋内的一台手机盗走。陈某甲得手后逃离现场,随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知名的男子。
2017年6月23日11时许,陈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医院住院部的电梯内被医院保安抓获,后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其传唤到工农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二、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犯罪前科材料;
七、人口信息资料;
八、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扒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由湛江市公安霞山分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住处系其住址地,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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