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约好当天在湖南省醴陵市金阳酒店三楼吃晚饭。当天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金阳酒店,并直接坐电梯到了八楼。被告人陈某甲在八楼四处走动时发现801号房内无人,该房间沙发上放了一个黑色手提包,遂进入房间将被害人林某某的黑色手提包内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钱包带至金阳酒店三楼厕所,将包内的3600元现金拿出后将钱包随手丢弃在厕所内。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到东风酒店后面的中国银行将其盗窃的2000元钱存入卡号为62172575000********的中国银行卡内,又到鑫泰广场对面的工商银行将1500元存入卡号为6212261903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剩余的10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开户资料、金阳酒店入住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照片、被盗钱包照片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截屏、银行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泺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被盗财物3600元钱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