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路**,2020年1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盗窃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
2、2019年12月25日16时54分,被告人陈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盗窃一辆紫色骠骑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上述两辆被盗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4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建强、王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媛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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