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陈某乙家中制作铁桶,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陈某乙家一楼大厅里,后被害人朱某某到陈某乙家二楼喝茶。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喝酒后路过陈某乙家,见其家中一楼无人,便窃取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并骑走,后将该电动车藏放在一朋友家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涉案电动车已于2019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部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至25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则建议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至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婧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600****、1536515****。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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