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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第**梯位楼下,看到被害人周某某送外卖的一部黑色信田牌电动车车钥匙没拔,便将该车偷走,并丢弃车上放外卖的箱子。被告人陈某甲在城厢区南门单面街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因该被车型号、规格、使用状况不清,无法认定价格。

2.2020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梯位门口,看到被害人谢某某送外卖的一部蓝色爱玛牌电动车车钥匙没拔,便将该车偷走,并丢弃车上放外卖的箱子。被告人陈某甲在城厢区南门单面街附近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3254元。

3.2020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荔城区**街道**小区**门门口,看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部灰色爱玛牌电动车车钥匙没拔,便将该车偷走。被告人陈某甲在城厢区南门单面街附近将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1945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步行街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500元,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3260元,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损失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 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三辆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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