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8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巷**居委**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撬锁工具来到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交大二村**舍**室,撬开大门进入房间后将大门反锁准备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陈某乙及其丈夫王某某回家,被现场抓获。经被害人陈某乙检查,家中未见物品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信息;
4.现场指认照片;
5.扣押清单;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陈某甲党组织关系证明材料共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