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滨海县**镇,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共计窃得4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622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滨海县**镇**路**保险公司门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1辆玫瑰金色绿源电动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635元。
2、2020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滨海县**镇**超市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的1辆绿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951元。
3、2020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滨海县**镇**养生会所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崇某某的1辆黑色大天牌电动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760元。
4、2020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滨海县**镇**超市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1辆大陆鸽牌电动车。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88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殷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价格鉴定意见;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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