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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麻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窜到麻某某**镇**路**厂宿舍楼下的巷子,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巷子一辆灰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车驾码:LR4DE1B00K210****,电机码:BGNK6D3****,)盗走,当由陈某丙推着被盗的电动车离开100多米到**市场旁边时,被民警发现,三人随即弃车逃离。经湛江市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玖元整(¥:2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电动车,值款2119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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