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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动车修理工,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经常从琼海市**镇**街**号卢某甲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进货,对此店较为熟悉。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陈某甲趁该维修店无人之机,盗窃卢某甲店内财物8次以上,价值人民币6644元(以下币种同)以上,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日之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8次到卢某甲经营的琼海市**镇**街**号**电动车维修店盗窃超威牌60V20AH电动车电池,每次盗窃1箱,共盗窃8箱。

2.2019年9月至1月2日之间,陈某甲还曾分次到卢某甲店内盗窃正新牌3.00-10真空轮胎(4层的)7个,价值共计385元;正新牌普通内胎2个,价值共计30元;程可控牌电动车充电器2个,价值共计70元;骑程牌自补液10瓶,价值共计50元;锦霸牌轴承10个,价值共计50元;骑行风牌大号真空头10个,价值共计20元;永名牌12V喇叭5个,价值共计20元;世纪车霸两冲程1L机油2瓶,价值共计26元;劲能牌透明1L机油3瓶,价值共计33元;狼先生牌灯泡5个,价值共计70元;刹车片5个,价值共计25元;鑫时风牌60V800W三轮电动车电机,价值230元;永名牌去锈迹1瓶,价值15元;60V20AH旧电池10组,价值共计50元;以及旧的多种混合工具若干。

上述财物除了工具外均未能追回。2020年1月2日,陈某甲盗窃一事被卢某甲发现,两人未报案而就盗窃数量和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协商期间,陈某甲自书配件盗窃清单显示陈某甲自己共到店内盗窃财物49次,1次盗窃电池未遂。49次盗窃财物有滚珠3次共10个、内胎3次共10个,真空头2次共10个,喇叭2次共10个,机油3次共10瓶、灯泡2次共10个、波轴4次共10个、300-10,3次共5个、自补胶4次共10瓶、充电器3次共3个、旧电池2次共10个、电池8次共8组,三轮车电机3次共3个,工具5次共10把,去锈剂2次共2瓶等。2020年1月13日,陈某甲与卢某甲达成协议,陈某甲同意赔偿卢某甲财物经济损失费2万元。2020年1月21日,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后卢某甲认为陈某甲盗窃财物不止2万,遂向陈某甲继续索要。

2020年4月7日,卢某甲到陈某甲家中找陈某甲协商,因协商不成,当场报警,陈某甲明知卢某甲报警留在家中等待,当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回派出所。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批发价格进行调查,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世纪车霸牌机油(2冲程1L)的价格为每瓶13元,劲能牌机油(4冲程1L)的价格为每瓶11元,超威牌电动车铅酸电池(6OV2OAH)的价格为每套640元,狼先生灯泡每个14元,骑行风牌真空头每个2元,正新牌真空轮胎3.00-10(4层)的为每个55元,程可控牌电动车充电器(适用于6OV2OAH)的价格为每个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赔偿承诺书、配件盗窃清单、送货单、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补充材料通知书、回函、中止通知书、关于世纪车霸机油等共八项物品价格的复函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卢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黎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殷某某、翁某某、刘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8次以上,价值人民币6644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退赃退赔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对陈某甲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泓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意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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