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1********,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骑电动车到三亚市**村**路**号**公寓处,发现被害人腾某某停放在**公寓楼下的台铃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4元)上插着车钥匙,于是陈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好后,将被害人腾某某的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街**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害人腾某某的电动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三亚市**路**号,联系电话:1550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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