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498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1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7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来到乐清市**镇**花园**幢**,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的家里,窃取走门口柜子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乐清市**镇**村**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内,窃取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乐清市**镇**村**路**号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内,窃取走两部苹果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835元。现手机已返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告说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金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1份。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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