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沭阳县七雄街道官东村、官田街等处采取溜门入室、撬窗入室等方式盗窃五次,共窃得铁桶、铁质废旧调制机等物品。现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至沭阳县七雄街道官东村陈庄组陈某乙家门前,窃得铁桶、彩钢瓦各一个,后以15元的价格售出。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至沭阳县七雄街道官东村陈庄组李某甲家,其家中无人居住,窃得铁揪、缝纫机、铁床、水泵、破棉被、塑料等财物。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至沭阳县七雄街道官东村陈庄组李某甲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铜芯电线、电风扇、铁锅等财物,后以700余元的价格售出。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至沭阳县七雄街道官田街农贸市场马某某家门北边墙根,窃得吕述银家铁质废旧调制机一个,后以40元的价格售出。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沭阳县七雄街道官东村陈庄组李某乙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一品梅(硬淡黄)香烟一条。经鉴定,该被香烟价值人民币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陈某乙、李某甲等人陈述;
3.证人周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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