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集**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公司”工作期间,趁同宿舍其他人员外出之际,盗窃同宿舍人员即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床上的vivo牌Y93S型手机一部,后回到徐州市销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在徐州市云龙区“**汽车服务”店打工晚上一人在该店居住的便利条件,盗窃该店老板即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00余元,苏烟(软金砂)二条,后将卷烟销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96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卷烟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登记保存、发还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江苏省沛县**镇**集**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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