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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街道**居**组**号,住如皋市**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至11月间,在被害人陈某乙向其家人租赁的如皋市**街道**花园****室,采用钥匙投锁的手段,先后18次实施盗窃作案,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于东卧室衣柜钱包内人民币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检察官助理张邱迪

2021年27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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