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村委**村伺机实施盗窃耕牛。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村被害人陈某乙的牛栏处,将一头母黄牛及一头黄牛仔盗走,然后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一名吸毒人员(身份不明)。
2.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廉江市青平镇**村伺机实施盗窃耕牛。次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村被害人谢某某的牛栏处,将一头母黄牛盗走,然后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该名吸毒人员。
3.2019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村被害人林某某的牛栏处,将一头母黄牛盗走,然后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该名吸毒人员。
4.2019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廉江市青平镇**村伺机实施盗窃耕牛。次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村被害人陈某丙的牛栏处,将一头公黄牛盗走,然后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该名吸毒人员。
5.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廉江市横山镇**村伺机实施盗窃耕牛。次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村被害人许某某的牛栏处,将一头母黄牛及一头公黄牛盗走,然后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该名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苗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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