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逃)、黄某某(在逃)、“黑某”(在逃)四人均为吸毒人员。平时,通过盗窃他人财物换取毒资。2020年2月20日晚上,陈某乙打电话给陈某甲提议要偷东西,陈某甲同意,当时与陈某甲一起吸毒的“黑某”也表示参与盗窃。当晚陈某甲和“黑某”找到陈某乙和黄某某后,由陈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搭陈某甲等三人一起到大直镇创立科技公司的工厂,四人通过翻越工厂的围墙进入厂房内。陈某乙和黄某某负责用事先准备好的线钳剪断厂房地沟线槽处的电缆,陈某甲和“黑某”将电缆扔出墙外并搬运上车。得手后,四人将电缆拉到钦南区高沙村委沙坡村“钦州至防城”旧二级公路一废旧摊销售,共卖得4300多元。陈某甲将分得的900多元钱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花费。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7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韦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辨认、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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