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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吸毒后,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就产生去盗窃钱财的念头,随即陈某甲自己步行在村中寻找作案目标,当走到陈某乙住宅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通过攀爬围墙方式进入陈某乙住宅庭院,然后打开客厅大门进入屋里,先是在陈某乙的房间的桌子抽屉盗窃得200元现金,接着在张某某的房间衣柜抽屉里面盗窃得2000多元现金,随后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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