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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去到台山市**镇**村靠近**村的一个河道边上,通过用钳子剪断电线和水管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沈某某安装在此处的水泵1个。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先后两次驾驶摩托车去到被害人关某某位于台山市**镇**村和**村中间的养鹅场实施盗窃,先后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养殖的鹅共11只。后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伙同他人到该鹅场实施盗窃时,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得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沈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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