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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号,现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8年12月起,在其居住的诸城市**小区及周边,利用车主未锁车门、未关车窗之便,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涉案价值160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诸城市**公司附近,拉开车门盗窃李某甲停放在此的鲁******白色比亚迪S7越野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2019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小区**号楼附近,拉开车门盗窃袁某某停放在此的鲁******红色东峰悦达起亚轿车内现金2000元,价值2000元的和田玉手链一串,价值300元的玛瑙手链一串,猫眼石手串一串。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诸城市**小区,拉开车门盗走李某乙停放在此的鲁******黑色大众轿车内现金3000元及价值20元的小熊猫香烟一盒。

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诸城市**小区**附近,拉开车门盗走孙某某停放在此的鲁******现代轿车内现金3000元及200元加油卡、余额3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

5、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小区,拉开车门盗走赵某某停放在5号楼附近的鲁******黄色威志汽车内,价值58元的银质戒指一枚,价值50元的多功能消防锤一把。

6、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诸城市**小区,拉开车门盗走陈某乙停放在此的鲁******的灰色东风日产骊威轿车内,总价值200余元的1号泉净水器三个。

7、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诸城市**附近的停车场,通过副驾驶车窗盗走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内现金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检验报告;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辨认现场视频、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甲、袁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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