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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村**号,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西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派员到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村村南进行老旧电力铁塔拆除工程,2020年6月24日至26日,拆除了**村新建青兰高速路路北侧3号铁塔和路南侧5号铁塔,电力铁塔从基地拆除,整体放倒在地上。7月10日,在**路段施工的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从事废品回收生意的陈某乙,声称公司内处理废弃铁塔,要求陈某乙将铁塔切割后收购。7月11日,陈某乙在陈某甲的指引下,到5号铁塔处,将铁塔切割后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收购,微信转账支付给陈某甲8600元。7月13日,陈某乙又在陈某甲的指引下,到3号铁塔处,将铁塔切割后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收购,微信转账支付给陈某甲4200元。经鉴定,被盗铁塔价值共计13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06490****。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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