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镇**路**一期**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陈某甲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与站前路交口的春友楼下,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潜至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五星黑马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潜至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与天海路交口的30路肥光公交车站牌附近,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神鹰牌电动车盗走;
4.2019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潜至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与天海路交口的30路肥光公交车站牌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逸翔电动车盗走;
5.2019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潜至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与天海路交口的肥西师范学院大门外,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艾玛牌电动车盗走。
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六辆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2266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4.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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