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陈某乙家中找陈某乙打麻将时,发现陈某乙在家中卧室熟睡,陈某甲趁机将陈某乙放在床头柜上的3600元现金偷走。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陈某乙3600现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退还被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丁丁
检察官 李 琦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33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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