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人帮忙,私自对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单元**室的该户电表进行改动操作,致使电表功率减慢,并持续使用至2020年4月案发。
2020年4月10日,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庐阳供电服务中心用电检查人员对上述电表进行检查发现,电表被私动封签、人为改动,存在窃电行为,遂制作用电检查通知书并报案。经核算,陈某甲的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23320.88元。
2020年7月14日,陈某甲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
2020年10月19日,陈某甲退赔盗窃电费所造成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328.8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归案经过,电表检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电价执行说明等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害单位报案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3320.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1张,补充材料1页;
3.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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