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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在如皋市城北街道皋北新村、邓元村等地,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香烟3包,物资价值人民币67元,款物合计人民币50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街道**新村**幢**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在如皋市**街道**村**组**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乙金南京2包、玉溪(软)1包,价值人民币6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主动退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中心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如皋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中心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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