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周某某某小区内,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登录王某某的微信,后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的形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存折上的47560元,分37次转到自己微信****,后将盗窃所得的47560元用于投资做生意,案发后陈某甲退还王某某3000元,其余款项未退还。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陈某甲以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为盗窃对象且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刘雪枫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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