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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巧家县**镇**村**社**号。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街**号路边,窃得陈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绿佳牌电动车的四个电瓶。

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街**号门口,窃得柯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白相间的绿驹牌电动车的四个电瓶。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门口,窃走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保时马牌电动车的三个电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的三个电瓶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人口信息、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柯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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