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昭阳区**镇**村,将陈某乙放养的一只棕褐色怀孕母羊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母羊及生产的小羊共价值3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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