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附近一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步行至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潭榕大厦前的人行道,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黑色闽HGS**豪爵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过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4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一民房一楼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被查扣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行驶证、前科查询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查扣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检察员:鄢继灯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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