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2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凌晨2点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餐厅,从柜台抽屉内盗取现金2000元、vivo手机一部、软盒“中华”牌香烟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两条、“黑兰州”牌香烟两条、“云烟”一条,香烟价值为1483元。总价值为3483元。
2、2019年5月份某日,被告人陈某甲翻墙进入民和县**镇**村冯某某家,用架子车搬运塑料地膜29捆,价值为2320元;从卧室抽屉内盗取“芙蓉王”牌香烟两条,价值为436.72元;盗取现金500元。总价值为3256.72元。
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民和县**镇**村白某某家,盗取红色“凯诺”牌摩托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民和县**镇**村苟某某家,盗取vivo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并用架子车搬运塑料地膜29捆,塑料地膜价值为2320元。总价值为2320元。
5、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翻墙进入民和县**镇**村刘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后便睡在被害人家中。次日被害人回家,将被告人陈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进价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冯某某、白某某、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达9059.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第五笔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冶秀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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