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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5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供销社家属院内,将停放在一楼楼道内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车用自配钥匙强行打开,并在推出供销社家属院大门时被门卫柯某某发现,陈某甲见盗窃事情败露,丢下车刚要逃走,随即被路过的城管人员并同柯某某一起摁倒抓获。柯某某联系到被盗车主汪某某并报警。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贰仟陆佰捌拾贰(2682.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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