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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23日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与脱逃罪,于1988年1月28日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去至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云林街,将被害人唐某某停靠在云林街邮局外车牌为渝C1****的长安货车驾驶室内放置的一黑色包盗走。被盗黑色包内有现金1650元、价值人民币1051元的苹果手机一部。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某甲作案时穿着的泥黄色上衣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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