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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永川区永青花园小区3 幢一单元楼道口处,以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红黑相间价值1512 元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车上电瓶出售给永川小桥子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获取赃款245元,车架被其丢弃。

2020年1月10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甲在永川区永青幼儿园校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车上电瓶出售给永川铁桥废品收购店的陈某乙,获取赃款295元。车架被陈某甲卖给一名过路男子,获利85元。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永川区胜利南路92号大门处,将被害人张某乙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威信牌电动车盗走,将车上电瓶出售给永川化研所附近的废品收购店,获取赃款215元。车架被陈某甲丢弃在永川海棠苑三期的大门处,现车架已提取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永川区六创房屋地产中介门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路**号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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