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社区**门面经营**复印店,期间,其通过上网知悉获取他人短信权限的方法。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复印店内代为操作顾客周某某、陈某丙手机时,先后在二人手机内下载“绿芽短信转发”软件,通过该软件进行系列操作后获取二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后将周某某、陈某丙银行卡绑定在其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二人银行卡内钱财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将周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2500元转走,2020年9月14日,将陈某丙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8122元转走。
2020年10月15日,陈某甲家属退还陈某丙812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丙的谅解。另查明,2020年8月16日,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周某某保险理赔款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丙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国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支付宝账单一份
5.散件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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