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利用之前掌握的王某某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14次窃得恒翠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6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00元。

6、2020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先后两次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800元。

7、2020年1月4日0时许至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先后三次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800元。

8、2020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先后三次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100元。

9、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丰昊服装厂王某某宿舍内,窃得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银行卡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69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