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来到苍南县**镇**巷**号后院子,盗走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2元)。陈某乙将该车出卖后获得9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400元。
2.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来到苍南县**镇**街**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董加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29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董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乙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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