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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6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4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已判刑)携带氧气瓶、手电筒、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前锋鳗鱼场,盗走鳗苗1253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22元。

2、199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祥金等人携带袋子等作案工具,乘坐桑塔纳小轿车到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曹朱村曹以力鳗鱼场,盗走鳗苗1275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25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现场相片、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某戊、蒋某某、曹某乙、曹某丙的陈述;

3.证人曹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祥金的供述;

5.伤情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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