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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号**庄**座**梯**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市晋安区王庄街道世欧广场一号门对面的“华丰贺式”面包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的一部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锁,陈某甲随即将该部电动车盗走卖得人民币450元并挥霍一空。经鉴定,涉案被盗爱玛牌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81元。

2.2019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世欧广场六号门王子塔楼下的人行道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一部白色心艺牌电动车未上锁,陈某甲随即将该部电动车盗走卖得人民币500元并挥霍一空。经鉴定,涉案被盗心艺牌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28元。

3.2019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世欧广场三号门兴业银行门口附近,发现一部绿色豪盟牌电动车未上锁,陈某甲随即将该部电动车盗走卖得人民币400元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江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榕价认扣[2019]411号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起共价值人民币49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中

代理检察员:郑定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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